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征兵办公室近日发布关于该县新兵刘某拒绝服兵役的通知。详情如下↓ 刘先生,大城县大上屯市人,汉族,2006年1月出生,2025年9月在大城县入伍,在武警部队服役。入伍以来,刘一直无法适应部队严格的管理、规律的工作、学习和训练,思想一直摇摆不定。他多次提交出院申请,要求出院。经过军方、县征兵办、市领导、家长的反复讨论和教育,对他进行了相关政策规定和严重后果的宣讲后,他拒绝服兵役后,仍拒绝履行兵役义务。 11月2日,武警某部队我们删除了刘的名单。刘先生拒服兵役的行为性质严重,产生了不良后果。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义务兵役规定》、《解决义务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惩罚自己、警示他人,刘先生因拒绝服兵役而受到以下处罚:取消个人及其家属优待,并于2025年处以罚款4.8万元,是大城县新兵家属优待标准的两倍。不得受聘为公职人员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雇员,不得受聘、受聘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雇员。处罚决定将由政府决定ment。自政府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办理返校手续。 “拒服兵役”字样将永久记录在公安户籍管理系统“兵役状况”栏目中。自政府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出国旅行。他将被列入履行国防职能极其不可靠人员名单。作为反面例子,你拒绝服兵役,将会通过媒体向社会报道。拒绝服兵役 你知道兵役法是怎么规定的吗?第五十七条 被强制服兵役的公民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服兵役并处以下罚款: (1) 拒绝或逃避兵役登记。 (二)预备役军人拒绝或者避免应征入伍的。 (三)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战备任务、进行非战斗军事行动。拒绝或者避免执行战争任务、参加义务兵役的。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拒不改正的,不得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役务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受聘或者承包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回校,并列入履行国防职责情节严重的并列处罚。第五十八条 军人拒绝履行职务或者逃避兵役而退伍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处罚。军人有前款行为,被依法开除、开除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开除军籍的,还将受到罚款。故意招收或者使用逃兵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第五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履行本法规定的兵役义务,阻碍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有其他妨碍兵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责任单位领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规定,中断服兵役或者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入伍是伊藤的荣幸,但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来源:央视新闻